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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顾国清诉被告郭小平、许明松第三人大冶市饶发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国清,郭小平,许明松,大冶市饶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702号原告顾国清,男,1966年4月26日生,汉族。被告郭小平,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明松,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大冶市饶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刘仁八镇岩山村饶家山组。法定代表人郭小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国清诉被告郭小平、许明松第三人大冶市饶发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国清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小平、许明松第三人大冶市饶发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国清撤回对被告郭小平、许明松第三人大冶市饶发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顾国清负担。审 判 长  程良映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徐 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谈栋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