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顾国清诉被告郭小平、许明松第三人大冶市饶发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国清,郭小平,许明松,大冶市饶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702号原告顾国清,男,1966年4月26日生,汉族。被告郭小平,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明松,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大冶市饶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刘仁八镇岩山村饶家山组。法定代表人郭小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国清诉被告郭小平、许明松第三人大冶市饶发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国清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小平、许明松第三人大冶市饶发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国清撤回对被告郭小平、许明松第三人大冶市饶发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顾国清负担。审 判 长 程良映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徐 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谈栋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