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1230号
申请执行人:毕正金,男,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马鞍山市南部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
申请执行人:吴双英,女,195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韦芳,女,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毕正金、吴双英与被执行人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芜中民一终字第00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川
审判员 周光保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 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