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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辽阳兴乐油缸有限公司与长春吉发特种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阳兴乐油缸有限公司,长春吉发特种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辽阳兴乐油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吉发特种汽车改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辽阳兴乐油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吉发特种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吉发特种汽车改装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阳兴乐油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长春吉发特种汽车改装有限公司偿还买卖合同纠纷款5597.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3798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