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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民申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郑培阁与杨令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培阁,杨令华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申字第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培阁,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令华,男。再审申请人郑培阁因与被申请人杨令华确认股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日商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郑培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许崇安审判员  何茂田审判员  姚 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惠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