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民申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郑培阁与杨令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培阁,杨令华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申字第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培阁,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令华,男。再审申请人郑培阁因与被申请人杨令华确认股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日商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郑培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许崇安审判员 何茂田审判员 姚 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惠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