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洞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郑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洞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2006年4月1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曾竞孝,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公诉刑诉(2015)第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洞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雅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曾竞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洞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1日晚,被告人郑某因经济纠纷与被害人陈某在洞头区北岙街道老人本超市旁发生口角,被告人郑某用事先购买的菜刀将陈某头面部等多处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对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调解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取得谅解,要求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晚,被告人郑某因经济纠纷与被害人陈某在洞头区北岙街道老人本超市旁发生口角,被告人郑某用事先购买的菜刀将陈某头面部等多处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陈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4500元,取得了被害人陈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郑某的供述证明了2015年3月21日晚,其因经济纠纷与被害人陈某在洞头区北岙街道老人本超市旁发生口角,继而用事先购买的菜刀将陈某头面部等多处砍伤的情况。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了2013年11月26日,其因经济纠纷与被告人郑某发生口角,后遭被告人郑某用菜刀砍伤的情况。3、证人颜某、吴某、杨某的证言证明了上述人员与被害人陈某一同至洞头区北岙街道老人本超市旁时,被害人陈某被被告人郑某用菜刀砍伤的情况。4、证人吕某的证言证明了其听被告人郑某称其与陈某发生打斗,后被告人郑某被巡逻的民警带走的情况。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陈某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的情况。6、证人郭某、叶某、张某的证言证明了案发当时在老人本超市旁有发生持刀打斗的情况。7、证人童某的证言、视频监控证明了案发当晚被告人郑某在老人本超市内购买菜刀的情况。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9、扣押移送清单证明了作案的凶器菜刀一把已被扣押移送的情况。10、提取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了从作案的凶器菜刀上提取的血样检材经鉴定为被害人陈某所留。1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了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经鉴定已达轻伤一级。12、调解协议、赔偿凭证、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调解并已支付赔偿款项及取得被害人陈某谅解的情况。13、刑事判决书证明了被告人郑某的前科情况。13、归案说明证明被告人郑某的归案情况。14、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郑某的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二、追缴被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1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政茂人民陪审员 叶双双人民陪审员 张孚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