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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执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向滨与被执行人义县坤宇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邱德全劳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义县坤宇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88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义县坤宇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邱某某,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阜新市。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义县坤宇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被公安机关羁押,此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8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再强审判员  孙安国审判员  李超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