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10211号罪犯李尚,男,汉族,1986年3月17日生,初中文化,河南省永城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尚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李尚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