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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特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刘某甲申请宣告刘某丙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民特字第00030号申请人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新堂,农民。申请人刘某甲要求宣告刘某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的父亲刘某乙于2003年农历5月20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申请人的母亲刘某丙在刘某乙去世10日后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一直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有12年,故申请宣告刘某丙失踪。经查:刘某丙,女,1980年6月4日出生,河南省民权县人,身份证号,系申请人的母亲。刘某丙于2003年农历5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9月30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刘某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刘某丙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某丙于2003年农历5月份离家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某丙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闫允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