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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合肥安竣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合肥金井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安竣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合肥金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22号原告:合肥安竣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荣事达大道568号1幢715室。法定代表人:姜竹青,总经理。被告:合肥金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益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安竣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金井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金井实业有限公司价值56564.5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合肥金井实业有限公司价值56564.5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鹭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