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574-1号
申请执行人:谢祥芳,女。
被执行人:杨波,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波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民诉前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雪功
审判员 包 虹
审判员 朱 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