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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1574-1号

申请执行人谢祥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波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祥芳,杨波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574-1号

申请执行人:谢祥芳,女。

被执行人:杨波,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波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民诉前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雪功

审判员  包 虹

审判员  朱 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