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613号原告刘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向仁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敬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