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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3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仁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荣,姚仁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363-2号申请执行人林荣,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林勇,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仁发,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仁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岚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中,经向本辖区内银行、房产、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姚仁发有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宝湖居委会西宝庄041号【产权证号:P0000363)的房产,但因该房产价值明显高于申请标的,本院暂无法处置。因该房产已被申请执行人林荣出租给案外人杨游明,本院依法提取到期租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姚仁发银行存款人民币9900元。全案共计返还申请执行人林荣人民币29900元。现被执行人姚仁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荣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姚仁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姚仁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岚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佘 坚审 判 员  林孟斯代理审判员  叶 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