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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529号

涂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涂某某,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529号原告涂某某,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陈玉峰,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代某某,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文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邹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