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529号原告涂某某,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陈玉峰,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代某某,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文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邹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