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民一初字第158号

文登市天福山福源轻体建材厂与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1-19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文登市天福山福源轻体建材厂,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一初字第158号

原告:文登市天福山福源轻体建材厂,住所地文登区文登营镇西仓村。组织机构代码:26712153-0。

负责人:李术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敏,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跃峰,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16442692-1。

法定代表人:于亦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阳,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代理人:孙永,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登市天福山福源轻体建材厂诉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登市天福山福源轻体建材厂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登市天福山福源轻体建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47元,减半收取6274元,由原告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陡崖子村村民会员会交纳。。

审判员  矫志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俊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