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福珍与冯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珍,冯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杨福珍。被告:冯翠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福珍与被告冯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福珍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福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福珍负担。审 判 长 谭志刚审 判 员 张小智人民陪审员 安 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