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民三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孙平、邓光立等与邓文龙、邓根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平,邓光立,邓文龙,邓根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410号原告孙平。原告邓光立。委托代理人周庆龙,洛阳市涧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邓文龙。被告邓根龙。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晖、王雷,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孙平、邓光立诉被告邓文龙、邓根龙为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孙平、邓光立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平、邓光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平、邓光立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通通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