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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桥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李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桥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5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西城中路***号。被执行人李勇,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晋城大道三段***号。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李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双桥民初字第46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XX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申请,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晓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