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092号
原告:陈良,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张玉明,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与被告张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900元,本院减收900元;公告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张凌云
人民陪审员 郭克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熊 丰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