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3092号

陈良与张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良,张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092号

原告:陈良,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张玉明,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与被告张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900元,本院减收900元;公告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张凌云

人民陪审员  郭克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熊 丰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