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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4158-2号

耿万田与韩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耿万田,韩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4158-2号

原告:耿万田,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韩伟,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万田诉被告韩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万田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万田撤回对被告韩伟的起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万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万田负担。

审 判 长 杨 超

代理

审判员 刘 敏

代理

审判员 张进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鸽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