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4158-2号
原告:耿万田,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韩伟,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万田诉被告韩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万田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万田撤回对被告韩伟的起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万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万田负担。
审 判 长 杨 超
代理
审判员 刘 敏
代理
审判员 张进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鸽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