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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河南省济源市天山电器厂与济源市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济源市天山电器厂,济源市世纪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济源市天山电器厂。负责人张光瑞,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大华,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世纪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荷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连世周,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河南省济源市天山电器厂与被上诉人济源市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济源市天山电器厂于2015年7月1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济源市世纪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5849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济民一初字第3172号民事判决,河南省济源市天山电器厂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省济源市天山电器厂的委托代理人袁大华,被上诉人济源市世纪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荷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连世周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31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省济源市天山电器厂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东杰审 判 员  段雪芳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