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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申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海胜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悦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上海胜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悦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28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胜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横泰经济开发区(崇明县富民支路**号******室)。法定代表人:许玺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现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嘉生,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悦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毛家路*号。法定代表人:郝敬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胜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义莲,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上海胜狮国���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悦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上海胜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胡 方审判员 郭忠红审判员 余晓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