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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敖新梅与刘朝阳非法持有毒品罪2015刑初158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阳,敖新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58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朝阳,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12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被告人敖新梅,户籍地重庆市秀山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12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朝阳、敖新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朝阳、敖新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朝阳、敖新梅于2015年8月12日18时许,在其租住地本市海珠区大沙新村南街22巷自编15号402房,提供毒品冰毒及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黄某甲、徐某某、黄某甲某、艾某、邹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当日23时许,民警到场抓获刘朝阳、敖新梅及上述吸毒人员,并缴获自制吸毒工具吸壶1个、电子称2把、以及白色晶体46小包(净重共36.7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朝阳、敖新梅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且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朝阳辩称房屋不是其承租的,其没有住在该屋内,没有交过租金。其与被告人敖新梅没有关系。被告人敖新梅辩称屋内缴获的毒品不是其的,对指控其非法持有毒品有异议。对指控其容留他人吸毒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朝阳、敖新梅于2015年8月12日18时许,在其租住地本市海珠区大沙新村南街22巷自编15号402房,提供毒品冰毒及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黄某甲、徐某某、黄某甲某、艾某、邹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当日23时许,民警到场抓获刘朝阳、敖新梅及上述吸毒人员,并缴获自制吸毒工具吸壶1个、电子称2把、以及白色晶体46小包(净重共36.7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刘朝阳于2015年8月13日因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敖新梅于2015年8月13日因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公开质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报告、到案经过,证实二名被告人及5名吸毒人员被当场抓获,查获:在卧室衣柜里一包卫生巾内发现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40小包,在卧室电脑台上发现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1小包,在客厅茶几下面发现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5小包、吸壶1个。2、证人杨某提交的租赁合同、被告人刘朝阳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二被告人在涉案房屋本市海珠区大沙新村南街22巷自编15号402房居住。3、缴获的毒品及吸毒工具、赌资赌具的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现场缴获的毒品及物品情况。4、被告人刘朝阳、敖新梅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前科情况及同案人的处理情况。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在涉案房屋内查获毒品及吸毒工具的情况。6、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公(司)鉴(化验)字(2015)3235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在卧室衣柜里一包卫生巾内发现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40小包某,重33.42克;在卧室电脑台上发现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1小包某重0.15克,在客厅茶几下面发现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5小包某重3.21克,以上46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刘朝阳、敖新梅及同案人黄某甲、徐某某、黄某甲某、艾某、邹某,均呈冰毒阳性反应。(二)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将涉案房屋租赁给被告人刘朝阳和敖新梅两人。海珠区大沙新村南街22巷自编15号402房的原地址是海珠区沥窖大沙新村187号401房。2015年6月20日晚上18时多,其和妻子黄某丙将海珠区大沙新村南街22巷自编15号402房租给一名叫刘朝阳的男子,当时他们就是在该处将房屋租给刘朝阳和他的妻子一起居住的,他们当时签了房屋租赁合同,其一方(即甲方)由其妻子黄某丙签名,对方(即乙方)是由刘朝阳签名,租赁日期由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每月租金为700元人民币。当时在签租赁合同时,刘朝阳称是租来和他妻子住的。海珠区大沙新村南街22巷自编15号402房的面积约30平方左右,分为一房一厅结构。由于其没有在该房屋居住,所以其没有到该房屋看过。但因与刘朝阳讲好是在每月的10日收租的,所以在8月10日18时多,其和妻子黄某丙一起到大沙新村南街22巷自编15号402房向刘朝阳收取房租,当时刘朝阳和他妻子在吃饭,后来是由他妻子将房租交给其的,其收到房租后就离开。另外,该证人在本院所做的询问笔录中,称签订合同当晚,是1男1女自称是夫妻的两人与其夫妇两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当时对方的男性当场交了一个身份证复印件给其,其当场核对过,该男性就是身份证复印件上的本人,名叫刘朝阳。在合同上签名的人应该是那个女性,她签了她老公刘朝阳的名字,其当时带了那名男性去检查水、电。之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中其称合同是由刘朝阳签名应该是记错了。签订合同后,其与老婆去过涉案房屋一次,上门收租。当时屋内只有刘朝阳和他老婆两人,没有其他人。证人杨某辨认出被告人刘朝阳就是租赁房屋的男子,辨认出被告人敖新梅就是租赁房屋的女子。2、证人黄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将涉案房屋租赁给被告人刘朝阳及敖新梅,商议房屋租赁时刘朝阳和敖新梅均在场,并提供了刘朝阳的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上留的电话号码就是刘朝阳的电话号码;刘朝阳在第一个月交房租,敖新梅在第二个月交房租,两次交房租时刘朝阳及敖新梅均在场。2015年6月20日晚上18时多,其和老公杨某在广州市海珠区大沙新村南街22巷自编15号402房,与一名叫刘朝阳的男子及一名自称是其老婆的妇女协商租屋的事,当时他们就是在该处将房屋租给刘朝阳和他的老婆一起居住的,他们当时签了房屋租赁合同,其一方(即甲方)由其签名,对方(即乙方)其没有留意是谁签名的,对方签的名是刘朝阳,租赁日期由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每月租金为700元人民币。对方提供刘朝阳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他们,因其当时没有留意,故不知道租赁合同上对方是谁签名的。刘朝阳讲是租来和她妻子居住的。他们共交过两次租,第一次是2015年6月20日租屋那日,在海珠区大沙新村南街22巷自编15号402房,由刘朝阳亲手交给其的,刘朝阳的妻子及其老公也在场。第二次是2015年7月10日,在海珠区大沙新村南街22巷自编15号402房,由刘朝阳的妻子亲手交给其的,刘朝阳及其老公也在场。以上收费都没有收据的。租赁合同上的手机130××××3462是刘朝阳的,因其老公在2015年7月9日和他有短信来往,约收租时间。证人黄某丙辨认出被告人刘朝阳就是租赁房屋的男子;被告人敖新梅就是与刘朝阳一起租房的女子。(三)同案人供述1、同案人黄某甲的供述,供认在涉案房屋赌博、吸毒;邹某、刘朝阳、徐某某、黄某甲某、艾某与其共6人吸毒;毒品、吸壶是由刘朝阳提供;敖新梅知道他们在吸毒,并收取水钱。2015年8月12日18时左右,其与朋友黄某某去到广州市海珠区大沙新村南街22巷自编15号402房进行赌博和吸毒。当他们玩至23时30分左右,有民警进来检查,经检查发现他们有吸毒和赌博的嫌疑,后以涉嫌吸毒将其口头传唤到素社派出所接受调查。有邹某、刘朝阳、徐某某、黄某甲某、艾某与其共6人有吸食毒品。402房是刘朝阳租的,他和敖新梅一起住。他们都是用吸壶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冰毒,每人都是约吸食几口,其记得其是吸食了几口的冰毒,他们每入具体吸食多少口,其就不记得了。吸壶是由刘朝阳提供的。刘朝阳提供的毒品。刘朝阳与敖新梅都知道他们吸毒,都没有制止他们吸毒。是7月底的某一天开始,其朋友黄某甲某带其去这里玩的,玩了三次左右,每次都是和黄某甲某一起去的。具体日期分别是7月底的某一天晚上,8月5日晚上、8月12日晚上。7月底的某一天晚上,8月5日晚上其吸毒时,刘朝阳与敖新梅都知道,都没有制止他们吸毒。都是与刘朝阳、邹某、黄某甲某一起吸毒,吸的也是冰毒。7月底的某一天晚上,其没有赌博。8月5日晚上有参与赌博,也是以掷骸子的方式进行赌博,都是与刘朝阳、邹某、黄某甲某一起赌博。8月12日晚其带了人民币1500元,现在输剩245元,赌款已经给民警扣押。其共输1255元。水钱大约100多元,都被敖新梅拿走了。2、同案人徐某某的供述,供认在案发地赌博、吸毒;艾某、邹某、黄某甲某、黄某甲、刘朝阳与其均有吸毒;敖新梅在赌场抽水及拿出毒品给他们赌客吸食;刘朝阳、敖新梅容留其吸毒,敖新梅提供毒品给其与其他人吸毒。2015年8月12日18时左右,其和艾某去到海珠区大沙新村南街22巷自编15号402房刘朝阳的出租屋里看见刘朝阳、黄某甲及一名我不认识的男子在那里掷色子赌博,其就在那里坐了一会儿,之后其看见艾某在屋内拿出吸毒工具吸壶出来,并将台面上的一些冰毒放在锡纸上燃烧进行吸毒,其也上去吸了几口,邹某、黄某甲某、黄鸭、刘朝阳等人也跟住其的后面吸了几口冰毒,后其就在屋内玩手机,刘朝阳他们又继续赌博。402房是刘朝阳及其女朋友敖新梅在里面居住。直到22时30分左右,刘朝阳的女朋友敖新梅不知从哪里又拿了0.2克左右的冰毒出来给他们,他们又轮流用吸壶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了几口冰毒,之后刘朝他们继续在那里赌博,其在那里玩手机,直到23时30分左右他们被民警抓获。好似是黄某甲提供来要提神,敖新梅就拿冰毒出来给他们吸食。其没有向刘朝阳购买过毒品,其他人不知道,总共有七八个男子,被带回派出所的邹某、黄某甲某、黄某甲、刘朝阳都有吸毒,其余的男子其不认识。敖新梅在他们赌博时在旁边抽水,还拿冰毒出来给他们吸食。吸毒的工具和毒品是刘朝阳提供的。3、同案人黄某甲某的供述,供认刘朝阳、敖新梅承租了案发地开设赌场,有抽水,提供毒品给赌客吸食。其因涉嫌吸毒而于2015年8月12日23时30分许,在广州市海珠区大沙村新村南街22巷自编15号402房内被抓获的。当时与其一同被抓获的有敖新梅、刘朝阳、黄某甲、徐某某、邹某及艾某共七人。其是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冰毒的。其于2015年8月12日中午13时许及23时许,在广州市海珠区大沙村新村南街22巷自编15号402房内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了几口的冰毒。冰毒及吸毒工具都是由刘朝阳提供的。刘朝阳是老板而敖新梅则是老板娘。其见到刘朝阳及敖新梅在上址贩卖过冰毒给其他人,有时是刘朝阳收钱,有时是敖新梅收钱。而贩卖冰毒的价格是100元一包。他们将冰毒贩卖给其不认识的男子。2015年8月12日23时许,当其去到大沙村新村南街22巷自编15号402房的大厅时见到刘朝阳及徐某某及邹某都在一起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冰毒。赌博有时是刘朝阳抽水,有时是敖新梅抽水。因刘朝阳及敖新梅在他们的居住地广州市海珠区大沙村新村南街22巷自编15号402房内开设赌场,而参与赌博的人员需要抽水,所以他就会对上址参与赌博的人员提供冰毒给他人吸食。吸毒的房子是刘朝阳和敖新梅租住的。该房子是一房一厅的结构。除了其之外刘朝阳、徐某某、邹某其也见到他们有吸食冰毒。就是2015年8月12日晚上23时许,他们刚吸食过冰毒后就有民警到场将他们抓获。其的人体毒品成分冰毒和摇头丸呈阳性。4、同案人艾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刘朝阳、敖新梅容留自己吸毒。2015年8月12日晚上23时左右,其同老乡徐某某一起想找一个也是老乡叫黄某甲的还钱,其的另一个老乡黄某甲某告诉其说他知道黄某甲在什么地方,于是其就同徐某某一道到广州市海珠区大沙新村南街22号自编15号402房找到了黄某甲,到达那里的时间大概是22时左右,其是第一次去到那里的,当时黄某甲某就在楼下等其和徐某某。他们进去屋后看到房里面三男一女在客厅里玩色子赌博,其跟黄某甲要钱,该钱是黄某甲在前几天的赌博中找其借了800元钱,黄某甲跟其说他输了几千块钱,没钱还,后来其看到有一个男子在吸茶几上小瓶子里装的白色晶体物品(冰毒),其也拿起来烧了几口,再后来其看到黄某甲手里有了几百块钱,往裤袋里放,于是找他先还200元钱,但黄某甲还是不给,其就赌气去拿起色子扔了几下,输了几十元钱没给别人,老板看到其手里没钱就说休息一下,其叫黄某甲给钱,差不多到23时30分的时候就有警察进屋以他们涉嫌吸毒将他们带到了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带到派出所的人其认识黄某甲、黄某甲某和徐某某。屋里的人基本上都吸了几口毒品,赌博的有老板、黄某甲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其后来玩了几下没给钱,老板他们也不玩了就散了。毒品和吸毒工具是由租住在402房的老板及与他居住在一起的一名女子提供的。同案人艾某辨认出被告人敖新梅就是在海珠区大沙新村西街22巷自编15号402房为其提供冰毒吸食,且提供赌具让其赌博并在赌博过程中抽水的女子。辨认出被告人刘朝阳就是老板,是在402房提供毒品和赌具,也有份参与赌博的人。5、同案人邹某的供述,供述刘朝阳、敖新梅容留自己吸毒的情况。2015年8月12日23时10分左右,其到海珠区大沙新村南街22号自编15号402房找黄某甲。当其走进该屋时,见到黄某甲与刘朝阳二人在以掷骸子方式赌博,不久有民警到场怀疑其他们7人有吸毒行为将他们带到公安机关。黄某甲与刘朝阳二人在以掷股子方式赌博,每人掷一次为一盘,每注5元,最大的把其他小的钱都赢走,5个6为最大。该屋是刘朝阳和敖新梅二人居住的。2015年8月9日晚上其到该地方和一名不知名老乡以掷股子方式进行赌博和吸毒,后其一人在该屋内大厅“煲猪肉”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冰毒,当时刘朝阳和敖新梅二人见到其在该处赌博和吸毒。(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刘朝阳的供述与辩解,其否认租赁涉案房屋,否认有容留他人吸毒和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行为。2015年8月12日晚上22时左右,其独自一人由住处去到海珠区大沙新村南街22巷自编15号402房找朋友“胖子”,其到“胖子”的住处时没有见到“胖子”在家,但见到有几个人围在厅上的一张桌子上赌博,接着其就在厅上坐下和另外没有赌博的人聊天,大约在晚上的23时30分左右,其接到一个电话后准备离开时,就有民警来到屋内将他们抓获。民警当场查获用于赌博的色子和色盅,同时在厅上的茶几上查获用于吸毒的自制矿泉水瓶子及毒品。后民警以其涉嫌吸毒为由将其和另外6人一起口头传唤至素社派出所调查。其见到民警当场在厅上查获用于赌博的色子和色盅,同时在厅上的茶几上查获了一个自制的吸毒工具吸壶(矿泉水瓶子)和少量毒品。民警在其的身上检查出有二部手机、现金330元人民币、身份证件,这是其的个人物品。因当时民警在控制其蹲在地上了,其不清楚民警在其他人的身上检查出什么物品。也不清楚民警在屋内的其他位置查检出什么物品。当时其只见到黄某乙和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在掷色子进行赌博,赌注2元,其没有见到其他人有参与赌博。没有人在现场抽水。其见到黄某乙、黄乐园和另外二名男子共四人吸食过毒品,当时他们四人是在厅上用茶几上的吸壶和毒品“煲猪肉”的方法吸食毒品的。其不清楚毒品是由何人提供,当时其见到冰毒就摆放在茶几面上的。其没有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2、被告人敖新梅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供认涉案房屋是其与刘朝阳一起租赁的,承认有在赌场抽水,承认有容留他人吸毒,承认卫生巾中查处的毒品是刘朝阳交给其存放的。2015年8月12日23时30分许,其在广州市海珠区大沙新村南街22巷自编15号402房玩手机,这时有民警冲进房间大叫“警察,不许动”,然后民警将其控制住,随后民警在房间进行检查,民警在房间的衣柜中发现一批藏在卫生巾包装内的白色晶体和电子称,以及在房间的电脑台查获一小包白色晶体、锡纸等可疑物品。民警在检查其房间的同时也对客厅以及人员进行检查,民警检查完后就将其和客厅里的六名男子一起传唤到素社派出所接受询问。这六名男子,其只认识其男朋友刘朝阳,其他人其不认识。从19时许有人来其住处开始,刘朝阳与其他人在客厅里吸食冰毒和玩骨子赌博,其没有参与赌博,期间其从他们赌博中抽水抽了一段时间,抽了75元人民币,之后其还按刘朝阳的吩咐从房间衣柜里拿了一小包冰毒给他们。到23时许其到房间里玩手机,后来就有警察到场将他们抓获。那些人当中刘朝阳有吸毒,其以前看见他与其他人在家里吸毒,有时候一、二个人,有时候是二、三个人。昨天晚上其没有看见他们吸毒,因为其在房间里,那些人谁有吸毒谁没有吸毒其不清楚,但毒品其已放在桌上了。其和刘朝阳是通过别人介绍认识半个月就同居了,认识他至今只有两个多月。这房子是其和刘朝阳一起找的。签约的那天因刘朝阳没有时间,是其拿着刘朝阳的身份证去和房东签的约,所交的房租每月700元人民币也是刘朝阳给其的钱由其交给房东。其和刘朝阳于2015年6月22日搬进去居住的。其和刘朝阳在广州市海珠区大沙新村南街22巷自编15号402房居住期间,即从2015年6月22日至被公安机关抓获为止,一个半月以来,平均每周有二个晚上有吸毒和赌博的事情发生,近几天就比较频繁每次来的人员都不太相同。其共抽过三至四次,抽得400多元人民币。平时都是刘朝阳自己抽水的,他叫其抽才抽。其和刘朝阳都没有工作,平时生活与交房租的钱是靠其他人来住处吸毒和赌博之中抽水所赚的利润来支付。民警在其房间的衣柜中查获的一批藏在卫生巾包装内的那些冰毒是前几天刘朝阳在住处给其的,是其藏在卫生巾包装内的。其不知道刘朝阳是从哪得来的。其没有贩卖毒品。其没有看见过刘朝阳贩卖毒品。其明知其住处有人聚众吸毒和聚众赌博,但因为其欠缺法律知识,不懂这些事情,所以没有制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敖新梅辨认出被告人刘朝阳在2015年8月12日晚在涉案房屋内吸食毒品;涉案房屋是被告人刘朝阳与其租出的。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朝阳、敖新梅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共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二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又共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人刘朝阳称房屋不是其承租的,其没有住在该屋内居住的辩解意见,本案有证人杨某、黄某丙的证言,同案人黄某甲、徐某某、黄某甲某、艾某、邹某及被告人敖新梅的供述及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朝阳在涉案房屋居住并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刘朝阳的该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被告人敖新梅称屋内缴获的毒品不是其的,对指控其非法持有毒品有异议的辩解意见,根据侦查机关的相关书证证实,在涉案房屋内缴获的大量毒品都是在卧室内的女性私密用品中发现的,其余毒品则放置在公共区域,被告人敖新梅对其居住的屋内有上述毒品应有主观明知,结合其自己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以及同案人艾某、黄某甲某、徐某某的供述,足以认定被告人敖新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其该项辩解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公诉机关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朝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敖新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的白色晶体46包、吸壶1个、电子称2把,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项英子人民陪审员  何翠娴人民陪审员  滕莉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庆波周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