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商初字第267号原告山东清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驻地以西。被告莱州宏光达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开发区开明路****号。本院在受理原告山东清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莱州宏光达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325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25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