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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执字第201-6号

长春市晟事达汽车发送有限公司、江西省国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市晟事达汽车发送有限公司,江西省国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雷凡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字第201-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晟事达汽车发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组织机构代码:67563415-9。被执行人江西省国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组织机构代码:76338088-1。被执行人雷凡凯,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省国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赣D×××××号的重型半挂车一台及赣D×××××号挂车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颖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