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65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云汽望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云南云汽望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6503-1号原告成都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林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少辉,公司员工。被告云南云汽望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石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云汽望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80元,减半收取4840元,诉讼保全费3420元,共计8260元,由原告成都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