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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261号

莫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莫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261号原告莫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莫某已预交),由原告莫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建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祝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