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261号原告莫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莫某已预交),由原告莫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建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祝 贺 来自:
莫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261号原告莫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莫某已预交),由原告莫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建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祝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