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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1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罪犯程隆保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隆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10187号罪犯程隆保,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寿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3日作出(2006)巢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隆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6)皖刑终字第052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4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01月0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程隆保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程隆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程隆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隆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隆保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