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361号申请执行人陈培旺。申请执行人徐红英。被执行人谢金利。被执行人李莉莉。陈培旺、徐红英与谢金利、李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荆门中民二终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培旺、徐红英于2015年11月25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谢金利、李莉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培旺、徐红英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谢金利、李莉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门中民二终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雄
审 判 员 王之山
代理
审判员 王宏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龙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