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抗字第00014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原审
上诉人(一审被告):赫向联,南京市建邺区新百花园幼儿园园长。原审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新百花园幼儿园。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赫向联,该园园长。原审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南京市新百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69号新百花园小区**幢***室。
负责人:沈庆凤,该业委会主任。原审上诉人赫向联、南京市建邺区新百花园幼儿园因与原审被上诉人南京市新百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473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苏检民监(2015)3200000022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史承豪
审 判 员 罗有才
代理
审判员 潘 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璠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