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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7451号

柳志飞与刘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柳志飞,刘振雄,王卡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7451号原告柳志飞,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振雄,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卡林,男,195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志飞与被告刘振雄、王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志飞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志飞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700元,由原告柳志飞负担。

审判员  宋塬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秀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