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7451号原告柳志飞,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振雄,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卡林,男,195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志飞与被告刘振雄、王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志飞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志飞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700元,由原告柳志飞负担。
审判员 宋塬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秀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