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项执字第00483-1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勤,男,汉族,1954年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王守军,男,汉族,1965年生,,住项城市。王福勤与王守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项民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守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守军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项民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 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春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