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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李启哲、马井刚与被执行人张严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启哲,马井刚,张严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李启哲,男,44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民主街永庆委*组。申请执行人马井刚,男,46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新区委*组。被执行人张严心,女,43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新宇委*组。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启哲、马井刚与被执行人张严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严心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启哲、马井刚房屋租赁费166,881.20元、案件受理费3,630.00元,共计人民币170,511.20元。因被执行人张严心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东执字第7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小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