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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执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肖宗金与肖敬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宗金,肖敬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897号申请执行人肖宗金,男,汉族,住所地汤阴县。被执行人肖敬法,地址汤阴县。肖宗金与肖敬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汤瓦民小字第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敬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肖宗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无执行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肖敬法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肖宗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肖敬法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肖宗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伟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胜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