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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287号

高式松与徐祖元、戴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式松,徐祖元,戴月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287号

原告:高式松,农民。

被告:徐祖元,职工。

被告:戴月松,年龄不详,职工。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式松诉被告徐祖元、戴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式松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高式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式松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陶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