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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执字第49号

张兴强申请执行宜宾市南溪区天马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兴强,宜宾市南溪区天马制衣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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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强,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天马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溪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立案执行的张兴强申请执行宜宾市南溪区天马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依据(2013)南溪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立案执行的(2015)南溪执字第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冯 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