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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285号

万信华与广州百年时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信华,广州百年时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285号

原告:万信华,身份证住址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百年时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黄绪民。

委托代理人:黄光平,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信华诉被告广州百年时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信华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信华撤诉。本案受理费828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万信华负担。

审 判 长  钟尉函

代理

审判员  陈 亮

代理

审判员  郑晓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