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宜辉、姜铱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宜辉,姜铱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沙县县直机关金鼎城办公楼五楼。法定代表人龚秋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岳阳灿。被执行人陈宜辉,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铱铱,女,199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宜辉、姜铱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申请执行人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撒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执审字第7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阿光审 判 员 姜长生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任敏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