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唐某甲,唐某乙,罗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女,1931年6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农民系死者唐某之母。(未出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农民,系死者唐某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乙,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农民,系死者唐某之女。(未出庭)诉讼代理人唐某甲,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唐某乙的共同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殊代理。被告人罗某,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武县看守所。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公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唐某甲、唐某乙以要求被告人罗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邝助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和被告人罗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妻子程某沿临武县武水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行至武水大道福家楼路段时,因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足,未注意避让行人,将在道路上同向步行的行人唐某撞倒,导致唐某、罗某、程某受伤,后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15年7月8日临公交认定第431025820150003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罗某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罗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0749元。被告人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同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认为赔偿数额过高,无赔偿能力。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妻子程某沿临武县武水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行至武水大道福家楼路段时,因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足,未注意避让行人,将在道路上同向步行的行人唐某撞倒,导致唐某、罗某、程某受伤,后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15年7月8日临公交认定第431025820150003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5年12月2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罗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唐某甲、唐某乙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罗某赔偿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07000元,并取得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罗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25日20时许,我驾驶摩托车搭乘我妻子程某沿武水大道从慕冲村到临武县人民医院去看望我母亲,当时我是行驶在右侧道路中间的位置(慢车道),摩托车行至福家楼路段时,我摩托车前面好像有灯光,我什么都没看清,我直接撞到那个人提着的垃圾桶,听见嘭的一声响,我才反应过来撞到东西了,才赶紧捏了急刹,然后摩托车和人都倒在地上,我脸上受了伤,眼角在流血,看不清东西,我听见我妻子在哭,然后我叫我妻子去看那个被撞的人什么情况。一下子就围过来很多人,有人打了110和120,然后我就被救护车送到临武县人民医院住院了。2、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25日20时许,我搭乘我老公罗某的摩托车从慕冲家里出发去临武县人民医院看望妈妈,他妈妈今天住院,在摩托车行驶到福家楼那的时候,我突然就摔倒在地上了,我都不知道怎么回事,我老公说:“那辆小车灯好亮,我撞到人了。”对面街道上就过来了人,说让我老公躺好,因为我老公受了伤,他们来的人打了120和110的电话,过了几分钟,临武县中医院的车就来了,就把那个被撞倒的人送到了临武县中医院,没过多久人民医院的车也来了,我和我老公就来了人民医院,事情经过就是这样。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25日这天,我在福家楼饭店里坐着看电视,突然听到“嘭”的一声,时车辆倒地的声音,我马上出去看什么情况,看到对面马路地上倒了一辆摩托车,还躺着几个人,我还打了110和120。一辆摩托车倒在右侧道路慢车道上,车头朝福家楼这边,摩托车边上还有一个垃圾桶,另外一个垃圾桶被撞到前面去了,离开摩托车有几米远。一个老年妇女就倒在摩托车边上,在快慢车道的分道线的位置,脑袋挨着摩托车的前轮,脑袋朝三中红绿灯方向,脚朝鸭厂方向。一个男的就坐在地上,好像受了伤,另外一个妇女在边上急着大喊,过了一会就围了很多人了,后来中医院的救护车把这个伤得比较重的人接走了,临武人民医院的救护车把其他两人接走的。4、证人唐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25日这天,我当时在店子里做事,我妈妈出去倒垃圾的时候我看到她出去的,过了几分钟,有人跑到我店里来告诉我说我妈妈摩托车撞到了,然后我马上就跑到事故现场。当时是晚上8点半左右吧,我赶到现场看到我妈妈仰躺在右侧道路的慢车道上,头是朝三中红绿灯方向,发出啊啊的声音。摩托车倒在右侧慢车道上,离开我妈妈不远,其他两个人是什么状态我没注意了。当时我很慌,没注意现场的情况。后来中医院的救护车把我妈妈接到中医院去了,我自己也开车去了。在医院抢救了几分钟,还是没抢救过来。5、证人黄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25日晚上,我在家都我小孩子写作业,我老公在家门口做事,大概八点多钟的样子,我们房子边上福家楼酒店的老板跑到我们家问我妈妈是不是倒垃圾去了,我们说是的,然后他就说你妈妈被摩托车撞到了。我们听他这么说就马上跑出去看情况了。到现场后我看到一个女的蹲在地上抱着我婆婆,当时我婆婆叫都叫不应,出气也不顺,脚也是直的,我看到这样情况就马上从那个女的手里接过我婆婆抱着,然后我才发现枕着我婆婆后脑勺的手臂上全是血。没过多久医院救护车就到了现场把我婆婆送到了医院。我看见一辆女式摩托车(颜色我没注意看了),摔倒在往三中方向的右侧马路边上,摔倒的朝向我没注意了。离右侧马路边不到一米的距离,然后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坐在摔倒的摩托车边上,我还听到这个男的说了句不去看他妈就不会出现这种事了。最开始抱着我婆婆的那个女的在我接过我婆婆后就站在了路边上,后来我才知道这个女的是那个肇事司机的老婆。后来医院救护车来了之后我就跟着救护车一起送我婆婆去了中医院,我离开的时候这个男的还坐在路上的。6、《郴州市旺昇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受害人死者唐某系生前由巨大外力作用头部与钝性物品相撞造成枕骨骨折,重型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7、《郴州市旺昇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罗某属正常驾驶。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程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临武县武水大道福家楼路段及现场照片。10、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罗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1、《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5月25日临武县公安局对罗某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12、《临武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书》《临武县中医院医学影像学诊断报告书》证实:被告人罗某因此次事故受了伤,被害人唐某已死亡。13、《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罗某为正常驾驶;受害人唐某已死亡。14、《死亡事故证据公开会议记录》证实:双方对公安机关公开的证据无异议。11、《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到案的情况。12、《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告人罗某与附带民事原告人廖某、唐某甲、唐某乙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罗某赔偿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07000元,不含被告人罗某原已支付的20700元。13、收条证实,附带民事原告人唐某甲收到被告人罗某赔偿款人民币107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注册登记且未购置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致受害人唐某死亡,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所犯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罗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过程中,被告人罗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可对其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根据本案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对其作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廖某、唐某甲、唐某乙提起的要求被告人罗某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因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本案不再作出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军人民陪审员 李兴友人民陪审员 袁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送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