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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3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世宏与刘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世宏,刘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3776号原告:程世宏,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被告:刘海,男,汉族,1986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世宏诉被告刘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世宏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世宏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世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世宏承担。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