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民初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呈民初字第2771号原告李某甲,男,壮族,1989年4月2日生。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87年10月15日生。原告李某甲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普熙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辩主张原告李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4月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4月28日生育长女李某乙,于2013年9月7日生育长子李某丙。双方结婚后,被告有外遇,对家庭根本不管不问,经常外出,我因在外地种菜挣钱养家,被告就经常将第三者喊到家中来过夜,被告的行为使我的身心深受摧残,心中的希望已经彻底破灭,夫妻已彻底无情感。2010年购买了一辆奥玲130货车,现价值50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外出种菜贷款200000元,向他人借款经营菜地120000元。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长女李某乙、长子李某丙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130奥拓货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0000元)由两人平均分配;债务320000元由两人平均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我有外遇都是原告诬陷我,根本不是事实。孩子一直都是我一个人在带,两个孩子现在也是和原告住在一起。购买货车一辆属实,车是我们结婚后购买,车牌号是云A7D2**,共同债务320000元不属实,我不知道,原告要求判决两个孩子都给他养,我不同意,孩子从小都是我养着,孩子离不开我,两个孩子都要跟着我。案件事实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赵某某于2011年4月6日登记结婚,分别于2011年4月28日生育长女李某乙,于2013年9月7日生育长子李某丙。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缺乏沟通交流,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李武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赵某某离婚,被告赵某某不同意离婚。裁判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结婚,有良好的感情基础,结婚四年多以来,已经育有一双儿女。原、被告年纪尚轻,在共同的生活道路上,难免会发生矛盾,会遇到困难,但是双方因缺乏良好的沟通交流,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中的矛盾,导致原告诉讼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的陈述也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从庭审过程来看,原、被告双方虽存在隔阂,但是被告挽回婚姻,修复关系的决心很坚定,本院希望被告在日后的生活中应给予原告更多的关心和爱护,双方多沟通协商,毕竟生活中的困难难以避免,原、被告双方应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婚姻,彼此多关心、多交流、互相尊重,以实际行动努力使夫妻关系逐步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诉被告赵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普 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牟志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