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茅民一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段文明与陈海清、陈冬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文明,陈海清,陈冬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茅民一初字第38号原告段文明,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陈海清,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衡阳市南岳区人。被告陈冬辉,男,1952年9月3日出生,汉族,衡阳市南岳区人。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原告段文明诉被告陈海清、陈冬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现查明被告陈海清、陈冬辉住所地为衡阳市南岳区南岳镇双田村黄家组12-1号,且侵权行为地也在衡阳市南岳区南岳镇双田村境内,故本院认为本案应移送至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峰人民陪审员 甘典书人民陪审员 王一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增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