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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茅民一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段文明与陈海清、陈冬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文明,陈海清,陈冬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茅民一初字第38号原告段文明,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陈海清,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衡阳市南岳区人。被告陈冬辉,男,1952年9月3日出生,汉族,衡阳市南岳区人。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原告段文明诉被告陈海清、陈冬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现查明被告陈海清、陈冬辉住所地为衡阳市南岳区南岳镇双田村黄家组12-1号,且侵权行为地也在衡阳市南岳区南岳镇双田村境内,故本院认为本案应移送至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峰人民陪审员  甘典书人民陪审员  王一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增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