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广民初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穆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2892号原告王某。被告穆某。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2011年5月18日,原被告在文安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约定被告离婚后给付原告经济帮助20000元,并同时承诺离婚后每月1至5日给付原告经济帮助1500元。给付期限20年。离婚后被告未履行承诺,并未按双方的约定付原告经济帮助款,故起诉来院判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款共计95000元;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每年给付保险款351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与被告穆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二、被告穆某给付原告王某经济帮助款6万元(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2万元,2016年10月1日前给付2万元,2017年5月1日之前给付2万元),原告王某放弃要求其他经济帮助款的诉讼请求;三、被告穆某每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王某保险款3510元(2016年度至2021年度共计6个年度)。别无其他争议。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被告穆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的期限为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代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