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方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住黑龙江省方正县。2014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住黑龙江省方正县。2014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方检刑诉字(2015)第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佳出庭支持公诉,翁仁杰协助工作,被告人张某乙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4日方正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要求在蚂蚁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违法开垦、破坏等)草原和湿地,已经占用的要立即退出并恢复植被。2014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乙甲等人来到方正县畜牧兽医局向局长王某某咨询其位于蚂蚁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内的水田地是否可以耕种,王某某明确表示此地严禁耕种农作物。2014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乙甲在其位于蚂蚁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内的草原非法种植水稻。2014年5月31日,方正县畜牧兽医局告知张某乙等人其位于蚂蚁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内的草原严禁耕种农作物。2014年6月初,张某乙甲、张某乙等人来到方正县畜牧兽医局,该局副书记李某某明确告知其位于蚂蚁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内的草原严禁耕种农作物。2014年6月4日、2014年6月11日,方正县畜牧兽医局分别向张某甲、张某乙送达了《关于退出黑龙江省蚂蚁河三角洲省级自然保护区耕种地块的通知》,要求其铲除耕种地块内的秧苗。张某乙甲、张某乙未按要求将该草原恢复植被,而继续在该草原种植粮食作物,非法占用草原面积82.4497亩(54,993.937平方米)。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于2014年12月17日在方正县松南乡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某甲、张某乙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张某甲、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当庭自愿认罪,以系初次犯罪,自家以种地为生,不忍铲除播种秧苗,法律意识淡薄为由为自己作从轻处罚辩解。经审理查明:1985年,黑龙江省方正县畜牧兽医局因效益不佳,无力支付职工工资。为解决上述问题,畜牧兽医局将其管辖的草原内熟地分配给所属职工以替代工资,张某乙甲父亲张某乙分得熟地8亩。嗣后,张某乙甲与其父在该地块内种植农作物并捡拾周围荒弃地及承包他人土地耕种。2013年8月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黑龙江蚂蚁河三角洲省级自然保护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28°37'54″至129°05'58″,北纬45°39'46″至45°43'35″,总面积为16335公顷。张某乙甲、张某乙所占用的草原恰在该区域内。2014年2月14日,方正县人民政府在涉及退耕还草的问题上下发通告并张贴于相关村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使用蚂蚁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内的草原和湿地,已经占用的应立即退出并恢复植被。凡在退耕范围内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将依法予以铲除,对无视通告非法占用草原和湿地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方正县电视台连续2周全天滚动播放通告内容。张某乙甲得知政府公告及电视广播后于2014年4月初就退耕还草一事向方正县畜牧兽医局局长王某某进行咨询,王某某局长得知张某乙甲、张某乙等人所占用草原尚未育苗后,明确告知其所占用的草原在蚂蚁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域内,应退耕还草不得耕种。张某乙甲未听劝阻于2014年4月中旬在其非法占用的草原地块内插种农作物秧苗、施肥。2014年5月31日,方正县畜牧兽医局再次告知张某乙甲、张某乙等人其���于蚂蚁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内的草原严禁耕种农作物。已经种植的自行铲除,恢复草原植被。2014年6月,张某乙甲、张某乙等人就能否耕种一事再次向方正县畜牧兽医局咨询,方正县畜牧兽医局工作人员重申不许耕种,要求张某乙甲等人自行铲除农作物。并于同年6月4日、6月11日分别向张某甲、张某乙送达《关于退出黑龙江省蚂蚁河三角洲省级自然保护区耕种地块》的书面通知,通知要求其自行铲除耕种草原内的农作物秧苗并恢复草原植被。张某乙签收通知后未予理睬,与其子张某乙甲仍非法占用草原继续种植农作物。佳木斯市林业科学研究所会同方正县畜牧兽医局依据草原使用证、土地详查草原位置图,利用GPS测量及现场复核技术,确认张某乙甲、张某乙所非法占用地块为国有草原,所处位置在黑龙江蚂蚁河三角洲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总面积82.4497亩。2014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被告人张某乙甲、张某乙至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另查明,张某乙为马场退休职工,在方正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加养老保险,现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黑龙江省草原使用证,佳木斯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方正县畜牧场关于是否分给场职工饲料田情况说明及证明,方正县畜牧局向张某甲、张某乙进行政策告知照片及录音,方正县人民政府张贴公告照片及电视播出画面截图,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黑龙江蚂蚁河三角洲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退耕还草实施方案,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洪泛区荒滩管理权属的意见的批复,方正县草原监理站调查情况及鉴定书,��人梁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其用途用于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考虑到其自身年龄、健康状况,以及在本案中的犯罪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应免予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明确表示遵守国家法律及政策,不再从事非法占用农用地活动,积极退耕,综合上述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张某甲、张某乙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马井军审判员 张宇冰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雪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