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10094号罪犯沈东营,男,汉族,1970年8月2日生,小学文化,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07)灵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东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0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4年01月0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沈东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东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沈东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沈东营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