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麦林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林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56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林发,男,身份证号码×××043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开平市。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24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6日被羁押,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麦林发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林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5日4时许,被告人麦林发与麦鑫雅(另案处理)密谋实施盗窃,由麦鑫雅驾驶助力车搭载麦林发窜至鹤山市沙坪街道华山苑畅达网络会所,麦鑫雅使用工具企图撬开停放在该处门口的一辆女装摩托车的车头锁,未能成功,麦鑫雅驾驶助力车搭载麦林发准备离开现场时,发现该网络会所门口前还停放着一辆号牌为粤J×××××的男装摩托车,麦鑫雅遂下车从助力车上取出工具,强行撬开该男装摩托车的车头锁,作案后,由麦鑫雅驾驶被盗车辆、麦林发驾驶助力车逃离现场。2015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在开平市月山镇天湖麦边四村6巷5号将麦林发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的本田牌WH125-12普通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690元。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指被告人麦林发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又指其归案后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麦林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破案经过,被害人滕某的陈述,被告人麦林发的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监控录像截图,前科资料,身份证明材料,现场勘查笔录,作案现场及辨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林发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麦林发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此外,被告人麦林发还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麦林发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麦林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责令被告人麦林发向被害人滕明富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76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真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嘉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