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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终字第02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刘成进与王文龙、钱晓彬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龙,刘成进,钱晓彬,南通市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2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成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晓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安平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孙珍群,三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景征荣,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文龙因与被上诉人刘成进、钱晓彬、南通市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开民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文龙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文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文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王文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昌东代理审判员  高 雁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