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民初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陈辉辉与平湖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辉,平湖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民初字第2256号原告:陈辉辉。委托代理人:陈一峰。被告:平湖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辉辉与被告平湖市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辉辉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陈辉辉���担(免交)。审判员 朱跃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孝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