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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行初字第55号

赤壁市华兴建筑公司与赤壁市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聂尾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行初字第55号原告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兴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伯阶。委托代理人严琴云。委托代理人鲍泽方。被告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法定代表人万子贤。委托代理人王晟。委托代理人张四民。第三人聂尾秀。委托代理人李晓。委托代理人周雅蕾。

原告赤壁市华兴公司与被告赤壁市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祝晓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赟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