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行初字第55号原告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兴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伯阶。委托代理人严琴云。委托代理人鲍泽方。被告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法定代表人万子贤。委托代理人王晟。委托代理人张四民。第三人聂尾秀。委托代理人李晓。委托代理人周雅蕾。
原告赤壁市华兴公司与被告赤壁市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祝晓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赟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