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890号
原告:王某,女,1980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刘彦堂,太和县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某,男,1980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闫建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