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一初字第03890号

王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890号

原告:王某,女,1980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刘彦堂,太和县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某,男,1980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闫建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