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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83号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83号

原告:李某,女,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王某,男,1986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显中

审 判 员  张卫权

人民陪审员  张 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佳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