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83号
原告:李某,女,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王某,男,1986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显中
审 判 员 张卫权
人民陪审员 张 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佳利 关注公众号“”